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服务地点在哪儿?陕西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2023-10-25 18:40:02 :31

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服务地点在哪儿?陕西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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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服务地点在哪儿

摘要1、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雁南三路):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819号。

2、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高新分部):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B座8层805。

3、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万寿中路):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中路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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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服务地点在哪儿?

1、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雁南三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819号。2、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高新分部):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B座8层805。3、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万寿中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中路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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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才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妥善处理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辞职、辞退、兼职、聘用以及履行人事合同中所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第三条 仲裁人才流动争议,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人才的合理分布,有利于发挥人才作用的原则。  人才流动的基本方向,应当引导和促使人才从城市到农村,从大中城市到中小城市,从平原到边远山区,从人才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到人才缺乏的部门和单位。仲裁人才流动争议,应当注意维护人才的合理流向。第四条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秉公办事,依法裁决。第五条 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人才流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可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才合理流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受理上级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  (三)制定、完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  (四)监督、检查争议案件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第三章 范围与管辖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辞职、辞退、兼职、聘用及其它流动中发生的争议;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跨系统、跨地区承包、租赁、兴办企业中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  (三)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受聘中发生的争议;  (四)单位与单位之间因人才流动而发生的争议;  (五)其它需要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第十条 人才流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实行区域管辖。县(市、区)内的人才流动争议,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理;跨县(市、区)的人才流动争议,由地(市)仲裁委员会受理;跨地(市)的人才流动争议,由省仲裁委员会受理。第十一条 下级仲裁机构对所管辖的争议案件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上级仲裁机构处理。上级仲裁机构有权向下级仲裁机构交办案件或直接受理下级仲裁机构所管辖的案件。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与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必须有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委托事项、权限和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第十三条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申诉书要有明确的被诉人,写明争议的事实和申诉的理由。第十四条 仲裁机构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诉人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立案处理,立案后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通知被诉人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第十六条 被诉人未按时提交答辩书或者拒不答辩者,不影响案件处理。第十七条 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第十八条 仲裁机构处案件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机构制作调解书;调解无效的,仲裁机构应当提前五日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经通知两次,申诉人拒不到场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不到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缺席仲裁。第十九条 仲裁机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不同的意见,必须记录在案。第二十条 仲裁机构裁决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制作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双方当事人。

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的上下班时间

招聘会:周三,周六、其他办公:周一至周五 9:00-17:30(周六周天不上班)。

服务地点:

经陕西省政府同意,中国西安人才市场(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公地址于2016年4月16日由省体育场搬迁至“西安丝绸之路经济带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西安市翠华路1819号),2016年4月25日起在新场地正式办公。

新址位于大雁塔中轴线,翠华路与雁南三路交叉口东南角,近邻陕西师范大学等高校区域、曲江会展中心、曲江文化商务区及北大产业园,地理位置优越,文化氛围集聚,人才资源丰富。搬迁后各业务办理事项、办公电话不变。

新办公场地乘车路线:市内乘12路、23路、26路公交车在植物园站下车,向南300米路东。或乘坐407路、27路到瓦胡同小学下车。

业务范围:

1、档案管理服务:

档案管理部主要从事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在库管理档案21万份,其中电子影像档案1.7万份。为各类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及档案转递服务;依据人事档案出具各类相关证明;提供档案查阅和借阅服务。

为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和确定档案工资手续;办理档案托管续签合同和增补完善档案材料业务;根据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对取得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进行专业验证,出具《证书验证报告》,指导各市县社会人才档案管理工作。

2、培训评价服务:

培训评价部主要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服务;企业集团内部招聘选拔服务;中高级人才综合素质评价服务;大学生素质测评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服务。

同时开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培训;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培训;大学生创业培训;“振兴计划”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和后续培养培训。近年来,累计服务各类招考单位500多家,涉及招考职位超过3500个,参加考试人数达25000人。累计完成培训300多期,参加培训人数超过35000人。

3、职称评价服务:

陕西省社会人才职称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承办非国有单位、新的人事管理体制的国有单位、人事代理单位、无主管上级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外省市驻陕办事机构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工作,拥有工程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广告系列、高级特殊人才系列等职称评审委员会。

开展有职称认定、职称考评、职称考试报名等工作。已为42320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职称考评服务。其中办理职称认定9964人;办理职称评审5065人;办理职称考试报名27291人。充分发挥了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职称评价的功能。

3、人才引进服务:

交流部主要负责人才引进、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一线观察和供求信息发布工作。围绕我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在更大范围内选聘、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满足陕西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建立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一线观察和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职能。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  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保障与其相关的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人员。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招聘人才、人才择业应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有偿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选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和国家急需发展企业、产业、部门流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招聘人才第六条 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体刊播广告招聘;  (四)通过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第七条 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资质证明,据实提出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资格条件、聘用后待遇以及招聘的办法。单位受境外组织委托招聘人才,还应当提交委托书。第八条 本省单位到省外招聘人才,由市(地)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省外单位到本省招聘人才,须经本省市(地)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单位招聘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须经招聘对象所在地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同意。  单位招聘境外人才,在本省的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其他外国组织常驻机构招聘人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刊播招聘人才广告,须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审批;未经批准的招聘人才广告,新闻媒体不得刊播。  招聘人才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确立聘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聘用合同应当约定聘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招聘擅自离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采用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章 人才应聘第十二条 人才应聘不受原来身份、职务和单位性质的限制,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 人才要求择业应聘,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被同意择业应聘的人才,所在单位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约定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要求辞职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合法要求择业应聘的人才,不得刁难、阻挠、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按辞退、自动离职、开除处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择业应聘:  (一)承担市(地)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尚未完成项目任务且未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离职的;  (二)从事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的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择业应聘的其他人员。第十五条 应聘者应当据实介绍本人情况和业务专长,并提供必要的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应聘者离开原单位后,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档案、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原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第十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在人才市场活动中为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提供居间介绍以及相关服务的组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2004)

一、删去第八条。二、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人才广告的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第六章章名修改为:“人才公共服务。”五、删去第三十条。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除依照本条例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外,还承担下列人才公共服务事项:(一)管理流动人才、非国有单位人才的人事档案和其他应当集中管理的人事档案;(二)接受委托进行人事代理;(三)人才公共信息网络服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五)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人才公共服务事项。”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其中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事档案由人才户籍所在地、原就职单位所在地或者现就职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管理,逐步推行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的社会化。”“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向有关单位开具流动人才调档函,有关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人事档案移交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八、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三款、第四款。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非经营性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核定。”十、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一)项。十一、删去第四十条。十二、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第(五)项中的“未经批准的招聘广告或”。十三、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其中的“人才流动管理事业组织”改为“人才公共服务事业组织”。十四、删去第四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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