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和传统广告发布者相比,网络广告发布者具有的特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一般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什么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2024-09-25 08:30:52 :1

试述和传统广告发布者相比,网络广告发布者具有的特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一般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什么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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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和传统广告发布者相比,网络广告发布者具有的特点

络广告七大特点凭借国际互联网具有的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交互、多媒体和高效率的独有特性,网络广告在下列方面呈现出不同于传统媒体广告的特点:(一)传播范围广泛网络广告的传播范围极其广泛,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Internet已覆盖了全世界175个国家和地区,通过Internet可以把网络广告传播到它所涉及的所有地域。网络广告突破了传统广告只能局限于一个地区、一个时间段的不足,它把广告信息24小时不间断地传播到世界各地;而且网络广告可以随时发布在任何地点的Internet网站上,受众可于任何时间在他们任一连接Internet的地点随时浏览广告。(二)交互性强在网络上,广告的受众对某一广告发生兴趣时,可以通过点击进入该广告的主页,进一步详细了解有关信息,甚至可以直接与商家进行咨询和交易洽谈,它是一对一的直接沟通,而厂商也可以随时得到宝贵的用户反馈信息。网络广告应个人需求而提供信息,而且根据个人不同的兴趣来展现详略不同的信息,在广告面前,受众具备了更大的自主性。网络广告改变了传统广告传播中信息单向流通、相互隔离及有时差的缺点,形成了广告发布者和接受者的即时互动关系。(三)具有灵活快捷的特性在传统广告媒体上,从策划、制作到发布广告需要经过很多环节的配合,广告一旦发布后信息内容很难改变,而且改动费用昂贵,因而难以实现广告信息的及时调整。而在Internet上做广告,能按照需要及时变更广告信息,改正广告中的错误就更容易了。这使企业经营决策的变化可以灵活地实施和推广。同时,网络广告的信息反馈也非常快捷,消费者可以直接与厂商交流,厂家也可以从网络广告的统计情况中了解网络广告的效果。(四)拉动与推动相结合网络的交互性使得网络广告改变了传统广告单纯的推动方式,由受众主动向企业索要特定的信息、广告主的强势推广转变为顺势拉进,形成了推动与拉动相结合的模式。典型的情况是,用户可以用关键字来查看广告,不用“搭配”阅读自己不感兴趣的内容。从网络广告的各种形式来看,网址、企业网站、旗帜广告、活动页面、赞助内容及下载按纽都需要引发消费者兴趣才能吸引他们进入,这属于拉动式的情况;而插入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等则属于推动模式了。消费者的主动性并不意味着广告主从此处于被动寻找的地位,一方面,他们似乎被动地等待消费者自己找上门来;另一方面,他们也积极搜集顾客资料,建立数据库,伺机而动,把信息推到消费者面前。(五)广告成本低作为新兴的媒体,网络媒体的收费低于传统媒体。网络广告的费用目前大约是报纸的1/5、电视的1/8。这是由于网络广告有自动化的软件工具进行创作和管理,能以低廉费用按照需要及时变更广告内容。如果能直接利用网络广告进行产品的销售,则可节省更多的销售费用。(六)受众针对性明确网络广告可以锁定目标消费者,针对具体受众,提供有针对性的内容环境;可以实现在适当的时间把适当的信息发送给适当的人。由于点阅信息者即为有兴趣的用户,所以网络广告可以直接命中潜在购买者。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站点,浏览用户大都是企业界人士,网络广告在受众范围上就更具有针对性了。(七)传播效果易于控制采用传统媒体做广告,很难准确地知道有多少人接受了广告信息,广告的评价与控制比较困难。而网络广告可通过有关的访问流量统计系统,很容易地、及时精确地统计出每个广告被多少个用户看过,以及这些用户查阅的时间分布、地域分布和反馈情况等。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可以对广告效果做出评价,进而审定他们的广告策略的合理性并进行相应调整,这就避免了传统广告的失控性和无效性。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一般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什么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对于一般的虚假广告,法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来说,他们所能掌握的广告信息只能是部分的,而且这些信息也主要是由广告主提供的。面对大量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每个广告中都逐一甄别,保证内容真实,这是不现实的。因此,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只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履行形式上的广告审查义务,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已经严格履行法律要求,认真审核各种证明材料,并不知晓广告虚假,此时还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公平的。我国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有一定的审查义务,消费者只要举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了审查义务就可以证明其存在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发布者如何免责

初次违反新广告法并不会免责,根据违反广告法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一定费用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2、假冒他人专利的;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3、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定义是什么,能否举例说明谢谢啦

广告主——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布者,是在网上销售或宣传自己产品和服务的商家,是联盟营销广告的提供者。广告代理制作者——提供市场营销服务的公司,其职责是帮助企业策划,准备,实施和评估所有或是部分的广告宣传项目。 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广告经营者——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例:麦斯威尔咖啡 电视上曾经风靡一时的麦斯威尔广告,让人意犹未尽,其经典广告语:“好东西要和好朋友分享”,便常驻人心,成为最受消费者喜爱的广告流行语。麦斯威尔的广告是有著名4A广告公司奥美代理制作发布的。这其中:广告主:麦斯威尔广告代理制作者:奥美广告发布者:奥美广告经营者:奥美麦斯威尔的目的为销售麦斯威尔产品(广告主),委托奥美进行广告全程代理制作、市场跟踪、调研等(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经营者),发现麦文化,创意出:“好东西要和好朋友分享”的经典广告语。麦斯威尔授权由奥美全权负责选择广告发布的媒体及发布时间(广告发布者)。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法律主观:

广告侵权责任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承担,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各指什么人

《广告法》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管理条例》中称广告主为广告客户。《广告法》所称的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说具体点,一般广告主就是发布广告信息者,比如可口可乐的广告里,可口可乐公司就是广告主,而那则广告的设计制作公司,就是广告经营者,而广告发布者一般是指媒体了,电视台,杂志,报社等。

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广告发布者

从事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是否有资格为他人发布广告?个人是否可以申领含有“广告发布”范围的个体营业执照?针对这两个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简要探讨。《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言之,广告发布者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显然不属于法人范畴,《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该条款可理解为“公民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个体工商户是作为公民(自然人)的特殊形态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解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笔者认为,“其他组织”的概念范围应大于“其他经济组织”,且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不具备“其他组织”定义中要求的“组织机构”,因此,个体工商户不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组织”司法解释的定义,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故不能作为《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发布者”,也不能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其下属部门。单位的一个主要特征就在于区别“自然人”,显然,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除进行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外,其它户外广告不应同意登记发布。综上,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范畴,既不具有法人资格,也非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在《广告法》中只能以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身份出现,其发布的户外广告也仅限于“自我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广告发布”经营范围的申请不应受理核准。

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者有什么区别

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者区别如下:

一、内涵不同。

广告代理商是指由一些创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组成的,能够为广告客户制定广告计划、商业宣传、制作广告和提供其它促销工具的一个独立性机构;

广告发布者就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具有广告发布职能的法人、其他经营者。

二、外延不同。

广告代理商仅指报社、电视台、电台和杂志社这四种新闻媒介机构。

广义的广告发布者既包括专门的大众传播机构,也包括具有自营媒介的一般广告经营者;

狭义的广告发布者的概念,仅仅包括报社、电视台、电台和杂志社这四种新闻媒介机构,而不包括专门提供其他媒介类型的广告发布业务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自行发布广告作品的广告主,和在自营媒介上发布广告作品的广告经营者。

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者相同点是义务相同:广告代理商、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广告代理商、广告发布者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百度百科-广告发布者

百度百科-广告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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